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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共有23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为七类:

  (一) 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二) 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三) 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四) 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要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五) 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六) 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牧业税,主要是对取得农业和牧业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

  (七) 关税。主要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

  上述税种中的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上述23种税,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以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一)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似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二) 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